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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于激情”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011-08-26 13:38:34 来源:


“速度于激情”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011年8月22日,一张“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有关隐私、道德等相关话题也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地讨论。对个人袭胸行为这里不做评论,仅仅就违法记录照片的大肆传播从专业角度浅谈一家之言。

  【新闻聚焦】

  据东南网---海峡都市报求证当值民警“监控拍照分为临时抓拍和固定路段监控拍摄两种,监控系统的维护是由公司负责,警方只能调用监控数据。因此也不能确定一定是警方泄露的。”

  据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求证“目前,对于非现场执法获取的图像等信息,交警部门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管理。对于个人违法信息的查询,目前虽有互联网、手机等各种查询方式,但之前都有程序认证,以确保机动车数据等不会外泄。同时,像在互联网的网上查询,个人一般也只能查到文本信息。如有异议,需要调看图像等信息进行核对,则要前往交警部门进行查询,而且过程都是在技术人员的操作下完成。”公安内部对此有着纪律规定,严禁擅自改动、删除、外泄信息资料。”

  【法律法规索引】

  北京成都等地出台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由于“电子眼”广泛使用引发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成都出台的规定明确,“电子眼”的使用和管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的,应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什么叫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事件解析】

  “速度于激情”照片中双方行为发生在车内,限定于私人狭小空间的范围,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是在双方自由处分的权利范围内,即使偶然被抓拍到,交通部门应该负有保密义务。

  判断交警部门是否侵权,首先应该根据照片的来源作出判断,如果这张照片是别人窃取并传播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最多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而如果是交警部门有意公开的话,那么就有涉嫌违反刑法地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权了。

  这张不雅照在网络上的传播,无论是窃取者还是传播者都涉嫌构成了对车主及同车女性的隐私权的侵犯。

  张红圈律师 13598873776 0371-5565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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